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吗?毒品犯罪一般自首是怎么认定的呢?今天给各位分享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吗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毒品犯罪一般自首是怎么认定的、毒品犯罪中毒品数量的换算是怎样规定的、毒品共同犯罪的定义是什么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4、 毒品共同犯罪的定义是什么
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吗
数量并不是判处死刑的惟一标准,对量刑的酌定情节的把握。犯罪情节是处罚的一个重要根据。有法定情节的,应当依法处罚,没有法定情节,但有酌定情节的,一般也可以作为处刑的依据。酌定情节是法定情节的必要补充,就酌定情节而言,根据不同案件可以从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退赃、赔偿损失等方面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酌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即应对其从轻处罚。
毒品的含量与量刑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5种犯罪行为的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是,实践情况纷繁复杂,完全不考虑毒品含量,可能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难以实现量刑公正。特别是近年来,毒品案件出现一些新情况,使法院量刑时不能不考虑毒品的纯度问题。
这些新情况主要表现在:
毒品犯罪一般自首是怎么认定的
(一)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可分为两种,即一般自首和特殊形式的自首,它们的构成条件有所不同。
(二)一般形式的自首
一般形式的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而尚未归案之前的自首,即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形。成立一般形式的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这是一般形式的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其核心是强调犯罪人投案的自觉性。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而尚未归案之前,自行向有关机关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听后有关机关处理的行为。
2、犯罪分子在自动投案以后,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一般形式自首成立的必要条件。
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
毒品犯罪中毒品数量的换算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毒品的数量与种类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毒品的种类越来越多,但是目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计算毒品数量的换算标准。国际上通常依据毒品的构成成分、毒性、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将不同的毒品进行数量换算,通行的换算公式为:
1克海洛因=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4000克咖啡因或罂粟壳
=20克鸦片
=2克吗啡
=5克可卡因盐
=0.05克可卡因碱
=5克安非他明
=20克杜冷丁
=1000克大麻
=1克苯环派定(致幻剂)
=10克麦角先二乙胺(致幻剂)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
毒品共同犯罪的定义是什么
毒品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如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已到案被告人为共同犯罪,或者能够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的,应当依法认定。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仅在客观上为相互关联的毒品犯罪上下家,不构成共同犯罪,但为了诉讼便利可并案审理。
毒品共同犯罪如何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
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受雇佣、受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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