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条件包括(医疗机构类别有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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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条件包括(医疗机构类别有几类)

本文目录

  1. 医疗机构名称规范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的条件
  3. 中山市医疗机构设置条件
  4. 医疗机构分院设置基本标准
  5. 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有何规定
  6.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条件

医疗机构名称规范

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符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臵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臵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臵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的条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条件如下:

(1)符合自治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具有当地户口。

(4)房屋建筑面积达到40平方米以上。

(5)取得具有国家承认中专以上学历。

(6)取得本省区医师职称,并在注册的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人员。

(7)区外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方可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现从事的诊疗活动必须与医师职称专业相同(单科)。

(9)注册资金达到1万元以上。

中山市医疗机构设置条件

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个体开业:

(1)获得高等医学院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2)按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后,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3)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并在国家承认的医疗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开业:

(1)精神病患者;

(2)在执业中犯有严重过错,被撤销医师、中医师资格者;

(3)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

(4)其他不适于开业行医者。

根据《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凡具有下列资格之

一,现未在国家、集体医疗机构中工作者,可申请从事个体行医:

(1)已取得中医士资格证书者;

(2)已取得藏、蒙、维、傣等其中任何一种民族医士资格证书者;

(3)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现有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复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

医疗机构分院设置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必须达到卫生部的标准才可以设立。

一、医院的标准。首先床位都应该不少于20张。如果是三级综合医院,则要达到500张以上。三级中医院是300张以上。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要求最低350张。口腔医院还要求有口腔治疗椅,最多的要求有60台以上。其次,科室要健全,设备完善,有相应人员,注册资金到位。

二、妇幼保健院的标准。床位不低于5张。三级妇幼保健院要达到50张以上的床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业务科室要设婚姻保健、妇女、儿童保健科,妇产科、儿科等。

三、卫生院的标准。19张床以下的卫生院人员要5人以上,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儿科预防保健科。20张到99张床的卫生院,要有五名以上的护士,三个以上医师,一个以上的主治医生。对于没有床位的卫生院,房屋建筑面积要求不少于30平米。如果设床位,增加一个,相应的要增加20平米的房屋面积。有开展诊疗项目相匹配的设备。

四、综合门诊部的标准。房屋建筑面积不能少于400平米,设有5个以上临床科室,有5名以上的医师,其中至少一个副主任医师。有相关的医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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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医门诊部标准。首先中医药治疗率不能低于85%,其次有三个以上的中医临床科室,最少有四名医师,至少一名是主治医生,中医药人员占比不低于70%。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米

六、民族医门诊标准。有三个以上的民族门诊科室,设有民族药房并对药物有保管和炮制的能力。民族医师人数不少于三人,民族医药人员占比不能少于70%,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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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标准。最起码要设有治疗室、诊室、处置室。至少有一名取得医师资格并从事临床的人员,最少有一名护士。建筑面积不能少于四十平米,科室要独立。

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有何规定

我们接触的医疗机构有门诊、西医诊所、中医诊所等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根据不同的类型标准也是不同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规范了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以及服务,医疗机构必须达到设置的最低标准,达不到标准的需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符合相应的要求后才可以营业。具体如下所述:

(一)门诊部基本标准:

1、科室设置

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为选设科室

②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2、人员:

①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医疗资格

②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③至少有5名执业护士,其中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

④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3、房屋:

①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②每室必须独立并配备紫外线灯

4、设备:应配备有基本设备及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5、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6、注册资金到位

(二)西医诊所基本标准:

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2、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3、人员:1名执业医师、1名执业护士

我们接触的医疗机构有门诊、西医诊所、中医诊所等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根据不同的类型标准也是不同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规范了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以及服务,医疗机构必须达到设置的最低标准,达不到标准的需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符合相应的要求后才可以营业。具体如下所述:

(一)门诊部基本标准:

1、科室设置

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为选设科室

②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2、人员:

①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医疗资格

②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③至少有5名执业护士,其中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

④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3、房屋:

①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②每室必须独立并配备紫外线灯

4、设备:应配备有基本设备及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5、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6、注册资金到位

(二)西医诊所基本标准:

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2、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3、人员:1名执业医师、1名执业护士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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