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转让后租金向谁支付(租赁合同不是本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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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转让后租金向谁支付(租赁合同不是本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应吗)

本文目录一览:

1、 租赁房屋转让后租金向谁支付

2、 租赁合同不是本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应吗

3、 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4、 租赁合同可否主张不安抗辩权

一、租赁房屋转让后租金向谁支付

租赁房屋转让后租金向谁支付

因为最初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老房东签订的,承租人应向老房东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在老房东提供证据证明新房东已享有产权,通知承租人向新房东支付租金,并由新房东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之前,承租人仍应按原合同履行,将租金交给老房东。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五条【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以上...

二、租赁合同不是本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应吗

租赁合同不是本人签字有具有法律效应吗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租赁合同是当事人委托其他人签订的,并且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三、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一、租赁合同出租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有以下权利:

1、收取租金。

2、使用监督权。对承租人使用租赁物进行监督的权利。

3、收回租赁物的权利。

(二)出租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一方面,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另一方面,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不得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行使使用收益权。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而由承租人自行维修的,维修费用应当由出租人负担。如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四、租赁合同可否主张不安抗辩权

租赁合同可否主张不安抗辩权

可以申请主张。

不安抗辩权的应用应具备如下条件:

(1)须因双务合同互负给付义务;

(2)须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一方应先履行义务;

(3)须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

(4)须对方财产显著减少,可能难以履行。

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不安抗辩权可以在租赁合同中进行出现,因为这个租赁合同也有双务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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