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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四川成都十级工伤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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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医疗待遇:购买了工伤保险的企业,属于报销项目由社保机构承担,不属于报销项目的,由公司承担;如果企业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则全由企业承担。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出差标准的70%。
3、住院期间护理费:首先需要确定需要护理;其次,标准按当地同等护理级别的护工工资确定。
4、残疾辅助器具费: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是否需要残疾辅助器具。
5、出院后休息期间的护理费:确定在出院后需要专人护理。
6、经过护理鉴定后的护理费: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则全由单位负担)。
7、营养费: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这项,可以根据医院的证明适当要求。
8、停工留薪期待遇:原福利待遇不变,计算到伤残鉴定之日。
9、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
10、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成都20多年,遇见过地震、城市内涝,但是生活在主城区真没有什么大的影响财产也没有损失怎么赔偿?不过当年的都江堰地震受损严重也是国家人道主义负责重建了的,就是四川地区受损的房屋只要愿意重修的政府还是有补助的,周围没有内涝具体有没有赔偿就不知道了!不过保险有一条: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是免赔的;顶多人道主义援助吧。
成都10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医疗补助和生活补贴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来进行补助,不是乱给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规定,成都市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以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个月。所在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所在单位支付。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伤赔偿标准的规定,在成都市范围内,十级工伤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如下:
1、工伤医疗待遇:购买了工伤保险的企业,属于报销项目由社保机构承担,不属于报销项目的,由公司承担;如果企业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则全由企业承担。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出差标准的70%。
3、住院期间护理费:首先需要确定需要护理;其次,标准按当地同等护理级别的护工工资确定。
4、残疾辅助器具费: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是否需要残疾辅助器具。
5、出院后休息期间的护理费:确定在出院后需要专人护理。
6、经过护理鉴定后的护理费: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则全由单位负担)。
7、营养费: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这项,可以根据医院的证明适当要求。
8、停工留薪期待遇:原福利待遇不变,计算到伤残鉴定之日。
9、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
10、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赔偿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伤赔偿标准的规定,在成都市范围内,十级工伤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如下:
1、工伤医疗待遇:购买了工伤保险的企业,属于报销项目由社保机构承担,不属于报销项目的,由公司承担;如果企业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则全由企业承担。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出差标准的70%。
3、住院期间护理费:首先需要确定需要护理;其次,标准按当地同等护理级别的护工工资确定。
4、残疾辅助器具费: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是否需要残疾辅助器具。
5、出院后休息期间的护理费:确定在出院后需要专人护理。
6、经过护理鉴定后的护理费: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则全由单位负担)。
7、营养费: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这项,可以根据医院的证明适当要求。
8、停工留薪期待遇:原福利待遇不变,计算到伤残鉴定之日。
9、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
10、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工伤住院需要护理的,单位解决护理问题,并未明确护理费的标准,单位如何护理,由单位的安排,可以派本单位职工护理,也可以雇工护理,也可以和工伤职工协商由家属护理。
如果是单位职工护理,当然是原来的工资照发,雇工护理,按照市场价格付给雇工工资,家属护理,也可以协商护理费用,因此,没有固定的标准,并且护理费,是发给护理人员本人的,不是发给工伤职工的,发多少和工伤职工无关。
工伤待遇标准
1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0元。
2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53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3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6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4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3元。
5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2066元。
6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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